根據《南安市城市管理局 南安市財政局 南安市稅務局關于同意將垃圾處理費開具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內并作為會計原始憑證的通知》(南城管[2019]202號)文件要求,2020年1月1日起,本公司所代征垃圾處理費將開具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內,污水處理費開具在增值稅發票上,并作為會計原始憑證。
特此通知。
福建省南安市自來水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3日